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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69号--关于公布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报关单填制规范[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2号--关于再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发布日期:2008年8月4日 实施日期:2008年10月1日)废止

海关总署公告
(2005年第69号)


  为保证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顺利通关,根据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现将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报关单填制规范公告如下:
  一、报关单填制规范中的“原产地证书代码”和“优惠贸易协定代码”
  “原产地证书代码”为“Y”。
  “优惠贸易协定代码”目前为:“01”、“02”、“03”、“04”、“05”、“06”、“07”、“08”。
  填制要求:
  属于“亚太贸易协定”项下的进口货物填“01”;
  属于“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的进口货物填“02”;
  属于“内地与香港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香港CEPA)项下的进口货物填“03”;
  属于“内地与澳门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澳门CEPA)项下的进口货物填“04”;
  属于“对非洲特惠待遇”项下的进口货物填“05”;
  属于“台湾水果零关税措施”项下的进口货物填“06”;
  属于“中巴自贸区”项下的进口货物填“07”;
  属于“中智自贸区”项下的进口货物填“08”。
  二、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具体填制要求
  (一)“备案号”栏:填写“Y”+原产地证书编号。香港、澳门CEPA项下进口报关单填写“Y”+11位原产地证书编号。
  (二)“随附单据”栏:使用海关H2000通关系统申报的,在本栏随附单证代码项下填写“Y”,在随附单证编号项下的“<>”内填写“优惠贸易协定代码”。使用海关H883/EDI通关系统申报的,此栏不填报原产地证书相关内容。
  (三)“备注”栏:使用海关H883/EDI通关系统申报的,填写“<”+“协”+“优惠贸易协定代码”+“>”。例如香港CEPA项下进口报关单应填为:“<协03>”。使用海关H2000通关系统申报的,此栏不填报原产地证书相关内容。
  (四)“项号”栏:分两行填写。第一行填写报关单中商品排列序号,第二行填写对应的原产地证书上的“商品项号”。
  三、未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具体填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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