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与投资管理有关的专题研究咨询项目,应在《委托评估书》中协商明确取费额,并按合同制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评估费用在国防科工委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中单列,按半年进行结算。费用额度根据评估单位承担的任务量,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核算,报委领导批准后,列入国防科工委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编入国防科工委部门预算。
各咨询评估单位可根据自身完成的任务量,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及时向国防科工委提出咨询评估取费的申请。
第十七条 国防科工委按年度组织对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的质量进行评选,对咨询评估质量优秀的项目给于资金奖励,对咨询评估质量低劣的项目进行资金处罚。奖励和处罚费用在下一年度咨询评估付费时列补或扣减。
第十八条 国防科工委年度咨询评估费用安排情况,应在机关范围内公开。
第十九条 承担国防科工委委托任务的评估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聘请的专家,不得收取项目单位支付的任何费用,不得向项目单位摊支成本。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国防科工委可以组织专家,对完成的项目评估报告质量进行评价,对咨询评估的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国防科工委受理举报、投诉,并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检查核实,对查实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承担国防科工委委托任务的咨询评估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少或暂停后续委托任务;情节严重的,从国防科工委合格咨询评估单位目录中删除。
(一)咨询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
(二)咨询评估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国防科工委机关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
国防科工委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干预评估单位正常的评估活动,或私自授意评估单位提出倾向性的评估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