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工委
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工计[2005]866号)
各有关咨询评估单位,军工项目审核中心:
现将《国防科工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防科工委
二○○五年八月十六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咨询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规范委托咨询评估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国防科技工业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防科工委机关委托的、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支付费用的以下事项的咨询评估:
(一)国防科工委负责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科研项目和核设施退役及放射性废物治理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研究任务书);
(二)国防科工委负责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的各类投资或建设规划;
(三)与军工投资管理有关的其他专题。
第三条 具有军工专业咨询资格、取得军工保密资质的咨询评估单位和军工项目审核中心,经国防科工委确认,列入国防科工委合格咨询评估单位目录。目录内的咨询评估单位可以承担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
第四条 国防科工委在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有利于培育国防科技工业专业特色咨询评估队伍的前提下,积极推进军工投资项目委托咨询评估工作的竞争。
第二章 委托评估
第五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事项的委托咨询评估工作由国防科工委综合计划司归口管理,统一出具《委托评估书》(见附件一)。国防科工委其他部门不得指定咨询评估单位,国防科工委各部门和个人不得指定咨询评估专家。
第六条 委托评估工作按照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根据项目特点,结合合格咨询评估单位目录内咨询评估单位的专业优势、质量水平和已承担的任务量,确定委托咨询评估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