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残联的文件、报告、简报、情况反映、信息等引用综合性的统计数字,必须经本级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复核。对外提供和公布的统计资料,必须经本级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统一复核和办理并由主管理事长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和使用未经正式公布的残联系统统计资料。
第二十三条 各级残联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必须建立健全统计资料档案,对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综合分析等统计资料,按有关规定保管,不得损坏。对于属于国家秘密的残联系统统计资料,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统计局《统计资料保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七、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四条 各级残联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残联统计机构或者人员,给予表扬或奖励:
一、在改革和完善残联系统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等方面,有重要贡献的;
二、在完成规定的残联系统统计调查任务,保障残联系统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进行残联系统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方面取得重要成绩的;
四、在运用和推广现代化信息技术方面,有显著效果的;
五、在残联系统统计科学研究方面有所创新的;
六、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统计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五条 各级残联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机构或者人员,给予批评或处分:
一、虚报、瞒报、拒报残联系统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残联系统统计资料的;
三、无故迟报残联系统统计资料的;
四、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行使统计法规及本办法所规定的职权或打击报复统计人员的;
五、违反统计法规及本办法,未经批准,自行编制发布残联系统统计报表的;
六、违反统计法规及本办法,未经核定批准,擅自对外提供或公布残联系统统计资料的。
八、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残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