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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中国残联系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台账、台卡按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报表逐级汇总上报。

五、专项业务统计调查管理

  第十六条 中国残联和地方各级残联开展的专项业务统计调查,以及残联各业务部门与其他部门或单位联合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其调查的统计指标与中国残联年报、快报指标交叉重复或需要对外公布统计数据的统计调查,均属于专项业务统计调查管理范畴。
  第十七条 中国残联系统各级统计机构统一管理和协调本级业务部门专项业务统计调查。
  第十八条 专项业务统计调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基本原则与要求。专项业务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必须有充分的理由。调查要有明确的目的和资料使用范围。调查项目应当与中国残联职能范围和各项业务工作相对应。
  第十九条 中国残联系统各级统计机构通过建立审批备案制度、调查项目公布制度、跟踪检查制度、举报制度,对会内专项业务统计调查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专项业务统计调查项目中的统计标准和分类必须与政府综合统计机构规定使用的标准和分类相一致。涉及政府综合统计机构规定以外的专业标准和分类,要与国家有关标准或行业标准相一致。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必须严格按照标准化及分类科学的原则进行归纳和设计,并在使用前征求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中国残联新增设的统计调查项目在制定好统计调查方案后,须提交中国残联统计机构审核,报国家统计局批准后统一组织实施。
  地方残联新增设的统计调查项目,由本级残联统计机构统一管理,报上级残联统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统计局批准后组织实施。地方残联制发的统计调查表内容、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完成期限等,均不得与中国残联制发的有关统计调查表相抵触。

六、统计资料的管理与发布

  第二十二条 残联系统统计资料实行归口管理。全国性残联系统统计资料,由中国残联统计机构统一管理;地方性残联系统统计资料,由地方残联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统一管理。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必须建立统计工作责任制和统计资料整理、审查、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保证残联系统统计资料的准确、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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