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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中国残联系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统计报表制度的编制、修改与审批

  第八条 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年报、快报制度和统计台账制度中的指标、指标涵义、调查范围、分类目录、计算方法和统计报表表式、统计编码以及报送时间,由中国残联统一规定,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要求报送国家统计局进行审批备案。按规定程序经国家统计局批准或备案的统计报表,在报表的右上角标明制表机关名称、表号、批准或备案机关名称及其批准文号。被调查的部门、人员应当准确、及时地按报表规定填报。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统计报表(包括以搜集数字为主的调查提纲)是非法报表,被调查的部门可以拒绝填报。
  第九条 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年报、快报和统计台账应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需要及时进行调整和补充。中国残联各业务部门因工作需要,调整和补充有关指标时,应进行充分论证并与中国残联统计管理部门联系与协商,经中国残联理事会批准后,报国家统计局批准或备案。

四、统计台账管理

  第十条 为了规范中国残联系统统计工作,做到依法统计,发挥统计服务和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相关统计工作的规定,中国残联将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台账制度,加强统计台账的管理与数据的报送。
  第十一条 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台账(卡)充分利用电子网络化的方式、将科学合理、准确实用的动态管理,与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报表制度相衔接。台账填写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填写对象真实、准确;先填卡,后建帐,做到由台账中提取统计数字。
  第十二条 各级残联必须依据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台账(卡)中的数据,报送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快报、年报和各项专项业务统计调查的统计报表,做到填报统计报表的数据全面、准确、及时、数出一门。
  第十三条 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台账在统一格式、统一软件下实施,由各级地方残联统计人员协调业务部门和人员用计算机或纸质台账、台卡方式进行专门管理。统计人员发生变动时,要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 省级、地(市)级残联都应建立电子化台账。有条件的县级残联也要实行电子化台账,各级残联应积极推动电子化台账建设,加强统计台账的管理工作。在没有实行全面电子化台账之前,将实行电子化台账和纸质台账、台卡的同时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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