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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中国残联系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各级残联应加强统计现代化建设,积极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使残疾人事业统计数据更加科学、准确、及时,逐步实现残疾人事业统计数据的电子化和统计数据的社会共享与服务。

二、统计机构、职责和统计人员

  第五条 中国残联系统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中国残联负责全国残疾人事业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管理,并对地方残联统计工作进行指导,具体由中国残联设置的统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地方各级残联的统计工作由地方各级残联设置的统计机构或统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并接受上级残联统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中国残联的统计机构设在中国残联信息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全国残联系统的统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残疾人事业统计调查计划和项目,制定统计标准;组织协调各级残联搜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管理统计资料的发布,开展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工作;指导、检查全国残联系统统计工作,组织统计业务经验交流,开展全国残联系统统计科学研究;做好统计人员培训工作;制订全国残联系统统计工作现代化规划。
  各省级残联应设置统计机构或明确统计主管部门并设专职统计人员,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残联统计工作,组织管理本级残联的统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在完成好中国残联和上级残联下达的各项统计调查工作的同时,为本级残疾人事业提供各项统计数据,并开展统计调查活动。
  各地级市残联应明确统计主管部门并设专(兼)职统计人员,其主要职责是:在完成好中国残联和上级残联下达的各项统计调查工作的同时,为本级残疾人事业提供各项统计数据,并开展统计调查活动。
  各县级残联应明确统计工作主管部门或主管负责人,确定兼职统计人员。其主要职责是:做好基础数据工作,建立统计台账,完成好中国残联和上级残联下达的统计调查任务,为本级残疾人事业提供各项统计数据,并开展统计调查活动。
  第七条 各级残联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本级统计主管部门或统计工作负责人的同意;省级专职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中国残联统计机构的同意。统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应当由经过统计业务培训、能够胜任统计业务工作的人员接替,并办理交接手续。各级残联的统计人员应取得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颁发的统计上岗证,具有残联系统业务知识和计算机操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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