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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中国残联系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
《中国残联系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6年1月16日 残联发[200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
  为了加强统计工作的管理,规范统计调查行为,提高统计调查的整体效益,充分发挥统计工作的服务和监督作用,中国残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部门统计调查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对原有的《中国残联系统统计工作暂行规定》、《中国残联系统专项业务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国残联机关统计资料管理暂行办法》等进行了修订和整合,经征求地方残联意见后,印发本办法,请遵照执行。

中国残联系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中国残联系统统计工作,规范统计调查行为,提高统计调查的整体效益,充分发挥统计工作的服务和监督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部门统计调查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残联系统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全国残疾人事业各个方面的发展状况和残联系统的各项业务工作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为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制定与残疾人事业相关的政策、法规提供依据,为领导运筹决策和残联系统工作的发展提供有效的服务。
  第三条 中国残联系统统计工作由: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年报制度、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快报制度、中国残疾人事业基础统计台账制度、专项业务统计调查工作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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