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指导各地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要求,采取综合措施,加强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和完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服务收费和服务行为监管机制。认真总结和推广各地在控制医疗费用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努力降低农民医疗费用。
六、加大对农村基层卫生队伍的培训力度。认真组织实施乡镇卫生院急诊急救医师、乡村医生急诊急救基本知识培训,县卫生局局长和乡镇卫生院院长管理知识培训,计划培训41万余人。开展对各地培训工作的督导检查和效果评价,保证培训工作取得实效。
七、开展“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扩大试点工作。在西部11个省(区、市)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开展试点,进一步提高受援地区乡镇卫生院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加大对试点工作的督导力度,总结经验,探索机制,完善政策,使对口支援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八、进一步推动农村卫生管理体制改革。依据乡镇卫生院的功能和服务量等要素核定人员编制,完成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标准研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明确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推动乡镇卫生院业务、人员、经费等上划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加强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管理,完善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
九、探索研究乡镇卫生院运行机制改革。完成《农村公共卫生基本项目(征求意见稿)》的制订,为乡镇卫生院核定编制和财政补助测算提供参考依据。配合有关部门,完善对乡镇卫生院的财政经费保障机制。在此基础上,选择部分地区,开展综合试点,探索研究收支两条线、保证农村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发挥的有效机制。
十、积极推动《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的实施。总结、推广各地农村初保工作经验,探索新形势下开展农村初保工作的思路和模式。将农村初保工作纳入当地“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把农村初保核心指标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指导各地开展《纲要》中期评估工作。拟组织开展对各省《纲要》落实情况的检查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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