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各级政府将环保投入列入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内容,建立环境保护预算科目,提出环保行政、监察、监测机构定员定额标准。加强中央和地方环保专项资金的有效使用和监督管理。
九、加强环保科技工作,推动环保产业发展
——加强环境科技工作,强化科研能力建设和人才培养。组织各方面科研力量集中研究环境保护的战略性、前瞻性问题。开展为环境管理服务的科学研究,完成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环境影响评估;加强环境污染损害人体健康的调查和研究。
——发展环保产业,全面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完成《“十一五”环保产业发展指南》,开展先进环保技术成果示范推广,深化环境标志认证,引导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制定污染治理市场化的相关政策和制度,建立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制度和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
十、加强环境监管体制、机制和队伍建设
——继续开展10个省区的绿色国民经济核算试点工作,开展全国污染损失调查;配合组织部门做好环保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试点和推广工作。
——落实和规范国家区域督查派出机构建设,加强对区域重大环境问题的协调和监管。推动环境监察人员纳入公务员序列工作;积极探索实施设区城市垂直管理体制;积极推进企业环保监督员制度建设。加大干部培训力度,认真做好环保职(执)业资格制度建设和管理工作。规范全国环境监察工作职责,加强环境监察队伍建设,开展对地方环境监察机构的稽查,推进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
十一、公开环境信息,加大环保宣传
——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发布大气污染严重的城市名单;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听证会;制定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办法。
——加大环境宣传力度,普及环境科学和环保法律知识,积极引导社会舆论,树立全社会强烈环境忧患意识。大力宣传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理念与实践,树立爱护环境的社会风尚。
十二、加强国际环境合作
组织开好“保护海洋环境防止陆源污染全球行动计划政府间第二次审查会议”等重要国际环境会议;做好边界跨境污染纠纷应对的准备工作;开展清洁发展机制的试点示范工作;继续做好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等履行国际公约的工作。
十三、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整顿机关工作作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