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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环保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
《2006年全国环保工作要点》的通知
(环发[200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现将2006年全国环保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2006年全国环保工作要点

                         二00六年一月十六日

  附件:

2006年全国环保工作要点


  2006年是“十一五”开局之年。全国环保系统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以下简称《决定》)和中办、国办《关于处理松花江重大水环境污染事件的情况通报》,强化环境法治,提高监管能力,建立长效机制,防范环境风险,进一步开创环保工作新局面。
  一、筹备召开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认真贯彻落实《决定》
  认真筹备召开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围绕落实国务院《决定》,将任务分解到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明确责任和完成期限。年内会同监察部进行检查并向国务院报告。
  二、编制好“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
  ——完成国家和地方“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的报批工作,明确“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和重点任务,将国家和地方重点环保工程纳入“十一五”规划,并组织实施。
  ——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确定全国和各地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分解到地区和重点排污单位。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三、严格依法管理,解决危害群众利益的突出环境问题
  ——配合立法机关修改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力度;认真抓好监察部、环保总局联合颁布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贯彻落实;加快环境标准的制定和修订;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环境犯罪的司法解释,打击环境犯罪行为。
  ——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重点清理和整治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的违法排污企业;对各类工业开发区环境污染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开展建设项目专项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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