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内所有正在经营使用的和上一年度内停止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费率经营汇总表》以及保险产品开发和经营情况的总结分析报告,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前款规定的材料向所在地保监局报告。
保监局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和7月15日前,将上一个半年内审批和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保监局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汇总表》,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十、《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规定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表》、《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表》、《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费率经营汇总表》、《保监局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汇总表》、《财产保险公司法律责任人资格审核申请表》、《法律责任人声明书》、《精算责任人声明书》,应按照本通知附件所列表格和文本的式样及其填制要求进行填制。需要特殊说明的事项,可以增加附页作出补充说明。
十一、保监局应对保险消费者投诉相对集中的,与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相关的问题及时进行分类、归纳和总结,向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提出整改意见。
属于中国保监会管理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投诉问题,以及法律责任人、精算责任人未恪尽职责的情形,保监局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中国保监会,由中国保监会向其总公司提出整改意见。
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及其分公司应分别根据中国保监会和保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十二、报送材料上应注明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十三、报送材料的电子文本可以采用邮寄磁盘、光盘或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直接发送电子邮件的,应在报送材料上注明。
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接收报送材料的电子邮箱是chanpin@circ.gov.cn。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表
2.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表
3.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费率经营汇总表
4.保监局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汇总表
5.财产保险公司名称简称表和经营险种分类表
6.财产保险公司法律责任人资格审核申请表
7.法律责任人声明书
8.精算责任人声明书
附件1: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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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
├────┼───────────────────────────────────┤
│条款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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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保险机构简称)(审批)[年份] 号 ┃ 经营区域 │ │
├────╄━━━━━━━━━━━━━━━━━╃──────┼──────────┤
│险 别│ │ 险 种 │ │
├────╆━━━━━━━━━━━━━━━━━╅──────╆━━━━━━━━━━┪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批准日期 ┃ 年 月 日 ┃
├────╄━━━━━━━━━━━━━━━━━┹──────┺━━━━━━━━━━┩
│ 保 │ │
│ 险 │ │
│ 责 │ │
│ 任 │ │
├────┼───────────────────────────────────┤
│ 责 │ │
│ 任 │ │
│ 免 │ │
│ 除 │ │
├────┼─────────────────┬──────┬──────────┤
│保险费率│ │ 免赔(率)额 │ │
├────┼─────────────────┼──────┼──────────┤
│保险期间│ │ 无赔款优待 │ │
├────┼─────────────────┴──────┴──────────┤
│备 注│ │
├────┼───────────────┬─┲━━━━━━━━━━━━━━━━━┪
│ │ │ ┃是否同意批准: 是 否 ┃
│ 公 │ │监┣━━━━━━━━━━━━━━━━━┫
│ 司 │ │管┃不同意批准的理由: ┃
│ 意 │ │机┃ ┃
│ 见 │ │关┃ ┃
│ │ │意┃ ┃
│ │ │见┃ ┃
│ │ (印章) │ ┃ (印章)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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