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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审计项目授权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管辖范围内审计事项授权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月16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6日)废止

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审计项目授权地方
审计机关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审办发[2005]34号 2005年9月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中央审计项目授权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管理办法》已经审计长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审计项目授权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央审计项目授权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的管理工作,保证审计质量和成效,更好地发挥授权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审计项目授权地方审计机关审计,实行统一管理、一年一定的原则。
  第三条 安排授权审计项目计划,应当以整合审计资源、发挥审计机关的整体效能为目标,注重与审计署统一组织审计项目计划的配合和协调,逐步扩大审计监督覆盖面,加强对中央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分布在基层的分支机构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授权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的事项,必要时由审计署统一组织或以其他形式安排地方审计机关参与审计。
  第五条 中央审计项目只授权给省级审计机关(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审计局,下同),由省级审计机关直接进行审计或统一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实施。省级审计机关对审计署负责并报告审计结果。
  第六条 审计署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次年授权审计项目安排意见,明确授权审计项目安排的指导思想、拟授权范围或行业、选择被审计单位的原则和要求等。省级审计机关本着自愿原则,根据授权审计项目安排意见,选定审计项目,于11月底前向审计署提交授权审计项目立项申请书(格式见附件),说明拟安排项目的基本情况,立项理由,审计目标,审计内容、范围和重点,审计的组织分工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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