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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3.5 信息报告和处理
  3.5.1 一般火情,由省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按照林火日报、林火月报的规定进行统计,上报国家林业局。出现重大火情时,省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立即核准情况后报告国家林业局。
  3.5.2 出现特别重大火情时,国家林业局应立即如实向国务院报告,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

4 火灾扑救

  4.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和相应的职责。一般情况,随着灾情的不断加重,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也相应提高。森林火灾的响应级别按由高到低分为三级。
  4.1.1 Ⅰ级响应
  当出现受害森林面积1000公顷以上,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以及需要国家支援的森林火灾等四种火情之一时,国务院可根据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或国家林业局的请示,授权国家林业局局长组织协调指挥火灾扑救工作。如出现特殊情况需要采取进一步措施时,国家林业局另行请示国务院。
  4.1.2 Ⅱ级响应
  当出现火场持续72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受害森林面积300公顷以上;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者发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国外大面积火场距我国界或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内,并对我境内森林构成较大威胁的火灾等五种火情之一时,国家林业局立即进入紧急工作状态,及时向国务院和有关支持保障部门报告(通报)情况,拟订扑救方案,调动扑火力量,下达扑救任务,国家林业局工作组人员立即赶赴火场。
  4.1.3 Ⅲ级响应
  发现火情,当地森林防火部门立即组织扑救。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在火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24小时后火场没有得到控制,市级扑火前线指挥部要组建到位;48小时后火场还没有得到控制或需要跨区支援扑救的火场,要建立省级扑火前线指挥部,进行规范化的调度和科学的组织指挥。
  4.2 扑火指挥
  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各级领导靠前指挥到位,随着火情趋于严重,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级别随之提高,人员组成相应调整,但要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根据火场情况划分战区后,各项工作分指挥部按照总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可以全权负责本战区的组织指挥。武警森林部队在执行灭火任务时,内部设立相应级别的扑火指挥机构,在当地政府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部队的组织指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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