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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4.3 Ⅱ级应急响应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一个流域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
  (3)数省(区、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一般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
  (5)数省(区、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干旱或一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
  (6)多个大城市发生严重干旱,或大中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4.3.2 Ⅱ级响应行动
  (1)国家防总副总指挥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国务院并通报国家防总成员单位。国家防总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的调度,并在24小时内派出由防总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国家防总办公室不定期在中央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报。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卫生部门派出医疗队赴一线帮助医疗救护。国家防总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相关流域防汛指挥机构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做好洪水预测预报,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支援地方抗洪抢险、抗旱;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为国家防总提供调度参谋意见。
  (3)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情况,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行使相关权力。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加强抗旱工作。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相关省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国家防总。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4 Ⅲ级应急响应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1)数省(区、市)同时发生洪涝灾害;
  (2)一省(区、市)发生较大洪水;
  (3)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4)大中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或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5)数省(区、市)同时发生中度以上的干旱灾害;
  (6)多座大型以上城市同时发生中度干旱;
  (7)一座大型城市发生严重干旱。
  4.4.2 Ⅲ级响应行动
  (1)国家防总秘书长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国务院并通报国家防总成员单位。国家防总办公室在24小时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指导地方防汛抗旱。
  (2)相关流域防汛指挥机构加强汛(旱)情监视,加强洪水预测预报,做好相关工程调度,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协助防汛抗旱。
  (3)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或组织抗旱,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具体帮助防汛抗旱工作,并将防汛抗旱的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国家防总。省级防汛指挥机构在省级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报;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4.5 Ⅳ级应急响应
  4.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1)数省(区、市)同时发生一般洪水;
  (2)数省(区、市)同时发生轻度干旱;
  (3)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出现险情;
  (4)大中型水库出现险情;
  (5)多座大型以上城市同时因旱影响正常供水。
  4.5.2 Ⅳ级响应行动
  (1)国家防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和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国务院并通报国家防总成员单位。
  (2)相关流域防汛指挥机构加强汛情、旱情监视,做好洪水预测预报,并将情况及时报国家防总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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