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2005年度中央管理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经济补偿金财政补助资金清算原则、补助标准、清算的基本程序和基本要求与2004年一致,企业经营状况以2003、2004、2005年3年的财务状况为准。
按照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中央直属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字[2000]87号)的有关规定,对辖区内中央管理企业不能足额拨付社会筹集资金的,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于当年年底前出具《2005年中央管理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筹集资金证明表》(详见附件1)。
经当地专员办审核后由总公司汇总报送财政部酌情核拨补助资金。
八、各地专员办负责对辖区内2005年度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经济补偿金财政补助资金清算情况进行审核。未经专员办审核盖章的企业材料中央财政不予受理。
九、2005年度中央管理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及经济补偿金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清算时间:
中央管理企业要在2006年3月10日前向当地专员办报送审核资料。当地专员办需在附件2、附件3上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如有不同意见或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反馈各企业限期修改后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企业有异议拒绝修改的,专员办应在签署的审核意见中对有关情况做出详细说明。专员办要在2006年4月10日前完成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经济补偿金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清算审核工作。总公司要按附件4的要求,对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况单独汇总。总公司在审核汇总、确定报表与软盘数据一致后,将清算报告、装订成册后的相关附件和汇总软盘(财政版和行业版软盘各一份)等一并于2006年4月25日前报财政部社会保障司。
十、各总公司要全面总结几年来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情况,并按财社[2004]23号和财社[2004]5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在做好清算工作的同时,督促所属企业认真做好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关闭善后工作。企业关闭再就业服务中心后,要对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以来的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上报总公司,做到人员去向、劳动关系、资金使用、账目资料等情况清楚。总公司要对所属关闭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企业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按照规定负责将2005年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经济补偿金清算结余资金缴回中央财政,各总公司要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总结情况及关闭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审计情况一并作为清算报告附件,汇总上报财政部社会保障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