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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中央管理企业2005年度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财政补助资金清算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对2003、2004、2005年中亏损1年以上的困难企业,与原再就业服务中心人员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中央财政继续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2006年人均不超过6000,2007年人均不超过5000。
  (二)对2003、2004、2005年中亏损两年以上的困难企业中,出中心后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难以实现再就业的“4050”人员(2007年底以前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中央财政给予社会保险费补助,主要用于补助困难企业及其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其中,对3年亏损的企业实行全额补助,对2年亏损的企业补助80%。社会保险费补助标准按企业和职工按规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计算。
  四、中央财政特定政策补助资金实行按季预拨、年终清算的办法。中央困难企业申请中央财政特定政策补助资金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中央困难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要按照财社[2004]23号文件的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申请中央财政经济补偿金补助时,要向当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提供需审核的有关材料,包括企业财务状况、拟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基本情况、在中心时的身份认定材料、拟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同意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企业自筹资金到位情况、社会保险缴费情况、《中央困难企业经济补偿金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表样以财社[2004]23号文件为准)等相关材料。经有关部门审核后,由总公司审核汇总向财政部提出申请。总公司要将收到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所属企业。
  (二)各总公司要根据企业“4050”人数、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每季度向中央财政申请社会保险费补助资金,要在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前10日内向财政部报送《中央困难企业大龄职工社会保险费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5),以便中央财政及时安排预拨资金。
  企业必须按规定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应将符合条件的“4050”人员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年终时,中央财政根据企业实际发放的经济补偿金数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凭单证明、企业财务、人员状况及软件信息等相关资料及各地专员办的审核结果进行统一清算。具体清算办法另行制定。
  五、妥善处理并轨遗留问题继续实行总公司负责制。各总公司及所属企业要指定专门机构、安排具体人员,加强对出中心后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和中央财政特定政策补助资金的管理工作,做到人员基础情况清晰,资料齐全,资金专款专用。
  六、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精神,按照属地原则,切实将辖区内中央管理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纳入当地再就业工作计划,统筹安排落实。对中央管理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及时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落实再就业政策。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文件要求,对中央管理企业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等进行认真审核,及时为中央管理企业出具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等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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