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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非煤矿山企业未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非煤矿山企业未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安监总厅字[2005]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2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现就非煤矿山企业未按期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责令未按规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立即停产

  自2006年1月1日起,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逾期未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非煤矿山,一律先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通报各相关部门,收缴有关证照,停止供应电力、火工品、水等所需生产资料。对逾期未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非煤矿山,不再采取停产整顿措施,而采取停产并依法关闭的措施。

  二、按时上报未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

  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务必于2006年1月10日前,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情况统计数据",特别是未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总数以及非煤矿山企业的名单,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

  三、抓紧制定非煤矿山企业关闭工作方案

  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抓紧研究制定关闭工作方案,并于2006年1月28日前将方案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同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于2006年2月底前,完成对所有未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实施依法关闭工作。关闭工作方案要明确:

  一是对未提出申请的非煤矿山按照区别轻重缓急的原则,要先关闭那些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矿山,并列出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矿山名单。如井工开采矿山,特别是矿业开发秩序混乱,一个矿区存在多个矿山开采、越层越界开采、偷采和以探矿为名实为开采等违法生产的矿山。同时,要关注当前市场需求旺盛矿种但未按期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也作为先关闭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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