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出口纺织品征税监管工作的通知
(署税发[2005]286号 2005年7月18日)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对部分纺织品开征出口关税,是维护纺织品正常出口秩序,保障纺织品长期、稳定出口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也体现了我国政府对全球纺织品贸易一体化负责任的态度。自2005年1月1日该项制度实施以来,部分海关陆续查获出口纺织品瞒骗案件。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对部分纺织品出口征税的政策,切实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关关税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纺织品的出口归类管理工作,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61章与62章应税纺织品列入同名商品不同税号归类差异的重点监控范围,强化对业务现场应税纺织品归类的指导和培训。各业务现场要认真收集和掌握各类纺织品申报品名、成分、规格等相关涉税要素的资料,防范执法风险;对有疑义的商品,经关税职能部门审核认为有必要的,可取样送检;同时加大对企业的宣传力度,引导企业规范申报,从源头上改进申报质量、堵塞征管漏洞。
二、对少数不法企业少报多出、瞒报数量的违法行为,现场监管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实施重点查验,利用风险分析手段,适当加大对出口纺织品的选择查验力度,提高查获率。
三、对加工贸易项下出口的应税纺织品,要把归类、数量作为核查重点,加强下厂核查。通过实际核查与监控,防止各类伪报、瞒报品名及数量情事的发生,确保税款的应收尽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