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正确处理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与整顿关闭工作的关系,严禁假借名义逃避整顿关闭。对停产整顿煤矿,任何部门不得批准(核准)改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已经批准的,必须监督其在规定时间内完工,及时申请有关证照。逾期未完工,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实施关闭。
各地对资源整合工作,必须统一制定规划,不得擅自进行。资源整合必须在整顿关闭的前提下进行,坚持“先关闭、后整合,先吊证、后核发”,不允许以整合代替整顿、逃避关闭。整合只能有一个主体,形成一套独立完整的生产系统,其余井口及生产系统必须关闭。整合矿井实施技术改造,必须按照建设项目程序,履行有关核准(审批)手续,在竣工后重新申请核发煤炭生产许可证。所有技改矿井在施工期间一律不准组织生产。对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恢复生产,或借技改之名从事生产的,一律予以关闭。
四、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及时掌握本地区整顿关闭工作动态和各类证照吊销情况。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及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5]2258号)要求,及时上报关闭与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矿井名单。对以下几类煤矿,应及时印发文件或公告,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并上报我委:
(一)地方人民政府已公告关闭的;
(二)逾期没有完成整顿或验收不合格的;
(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明确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地方人民政府正式明确纳入资源整合范围予以关闭的;
(五)煤炭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认真核实所属市(地)上报的实施关闭和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名单,凡属2005年以前已经关闭和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均不能列入2005年整顿关闭范围。对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单位及主要负责人,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责任。
对于已经公告实施关闭和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须向地方人民政府下达关闭期限,督促关闭到位,并组织联合验收。坚决杜绝只公告、不关闭的现象。对逾期未实施关闭,或未达到国家规定关闭标准的,建议由省级人民政府追究有关市(地)负责人的责任。
附: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进度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