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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公告第588号——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第五批)


       2.事项审查。农业部渔业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渔业局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四



  许可事项:远洋渔业船舶甲类职务船员证书签发

  审批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申请人基本情况

       2.是否通过相关考试

       3.是否具有所在单位认可的海上资历

  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国务院令第38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农渔发[1995]8号发布,1997年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办事条件:需递交以下材料:

  1.《渔业船员适任证书签发、审证申请表》

  2.申请人近期二寸正面半身免冠照片(2张)

  3.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12个月以内检查的渔业船员体格检查表(具体检查项目为视力、辨色力、听力和血压,以及有无重度砂眼、斜视及其他严重眼病,有无开放性肺结核和其他严重损害健康的慢性病、传染病以及永久性残废,申请无线电话务员的还需检查口齿是否清楚。)

  5.经主管机构认定的培训机构出具的相关业务培训证明

  6.现职务船员适任证书和渔业船员服务薄(复印件)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在京中央直属单位)递交的《远洋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证书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事项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五



  许可事项:渔业船舶电台执照审批

  审批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船东情况

       2.船舶情况

       3.船舶无线电设备配备及其有效性

       4.操作人员执业资格

  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28号)

       2.《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国无管[1996]13号)

       3.《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信部无[1999]424号)

       4.信息产业部、农业部其他有关规定

  办事条件:需提交以下材料:

  1.船舶基本资料(均为复印件)

  (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2)有效的渔业船舶船名证明

  2.船舶电台有关材料

  (1)《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

  (2)《船舶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

  (3)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的设备核准代码(复印件)

  (4)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设备型式认可证书(复印件)

  (5)渔港监督机构核发的有效船员名录(复印件)及无线电操作员执业资格证书(原件)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递交的《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事项审查: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
│ 频率 │船舶│1600总吨位以上船舶 │ 2000元/艘·年 │
│占用费│电台├──────────┼────────┤
│   │  │1600总吨位以下船舶 │ 1000元/艘·年 │
│   │  ├──────────┼────────┤
│   │  │功率大于20马力的渔船│ 100元/艘·年 │
│   ├──┴──────────┼────────┤
│   │      岸台      │1000元/频点·年│
└───┴─────────────┴────────┘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计价费[1998]218号)

十六



  许可事项:渔业船舶修造单位资格认定

  审批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准予建造修理渔业船舶的种类、尺度及范围

  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3号)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船修造厂认可办法》(农渔检[199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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