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办理批件。农业部兽医局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即时审批
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
许可事项: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科研项目生物安全审查
审批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实验室是否取得农业部颁发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2.科研项目立项情况
3.拟研究的动物病原微生物是否为农业部规定的只能在规定实验室进行的特定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或疑似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
4. 科研中拟采取的生物安全措施情况
审批依据:1.《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2005年农业部令第52号)
3.《
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2005年农业部令第53号)
办事条件:需递交以下材料:
1.《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科研项目生物安全审查表》(一式2份)
2. 科研项目建议书
3. 拟使用实验室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复印件)及同意使用证明材料
4.科研项目研究中采取的生物安全措施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递交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科研项目生物安全审查表》及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专家评审。农业部兽医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3.办理批件。农业部兽医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
许可事项:从国外引种检疫审批
审批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申请引进的种苗是否来自发生疫情的国家或地区
2.以前引进的同种种苗进境口岸检疫和引进后种植期间是否发现过疫情
3.引进后疫情监测和防疫措施是否落实
4.种苗携带危险性有害生物的风险大小及该有害生物在我国的分布和危害情况
审批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2.《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颁布,1992年国务院令第98号修订)
3.《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农业部令第5号)
4.《
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1993)农(农)字第18号)
5.《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农发[1999]7号)
办事条件:1.引种单位应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或协议30日前,提出境外引种检疫申请。
2.受理范围:
(1)国务院和中央各部门所属在京单位、驻京部队单位、外国驻京机构等直接递交的申请
(2)引种数量超过引种检疫审批限量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单位和中央京外单位,递交的经省级植物检疫部门签署意见后的申请
3.需递交以下材料:
(1)《引进国外植物种苗检疫审批申请书》
(2)经农业部批准的《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表》
(3)种苗引进后隔离试种或集中种植计划
(4)首次引种的(从未引进或连续三年没有引进),需提供引进种苗原产地病虫害发生情况说明
(5)再次引种的,需出具种植地省级植物检疫部门签署的《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入境后疫情监测报告》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递交的《引进国外植物种苗检疫审批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事项审查。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植物检疫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3.办理批件。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植物检疫处根据审查结果提出审批方案,报经主任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需要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不超过2个月)
收费标准:国外引种疫情监测费按种植地的疫情监测费标准收取,没有收费标准的,参照《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中相类似种类的标准计收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52号)
十
许可事项:外国人、外国船舶进入我国管辖海域从事海洋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审批
审批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申请人基本情况
2.调查时间、路线、内容、方法及使用的调查渔具
3.是否危害国家安全
4.是否妨碍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与协定的执行
5.是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的海洋生物资源养护措施和海洋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审批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农业部令第18号公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