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有关规定审核相关内容;
2.按照当地同城票据交换管理规定向付款行或代理付款行提出票据进行交换。会计分录为:
借:同城票据交换
贷:国库待结算款项-同城票据交换暂收等
3.如约时或隔场退票、票据不能解付,作上面分录的相反分录,并将退回的票据退税务机关或持票人;如约时或隔场无退票,作收账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国库待结算款项-同城票据交换暂收等
贷:国库待结算款项-待缴库税款专户等
以上处理方法与当地同城票据交换管理规定不符的,从其规定。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支票托收业务的,按照小额支付系统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对税务机关或纳税人采用本票、银行汇票缴纳税款的,国库按照《
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有关规定审核和处理。
第八条 国库收到待缴库税款后,最迟不得超过次日向税务机关发送加盖国库业务转讫章的收账回单。
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在收到收账回单的当日或次日,根据纳税申报表、税务处理决定书等税收应征凭证,分税种、分纳税人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将税款解缴入库。缴款书中,缴款单位(人)代码和全称为纳税人的代码和全称,开户银行为对应开立“待缴库税款”专户的同级国库,账号为“待缴库税款”专户账号。缴款书应加盖“征税专用章”,缴款单位(人)及经办人无需盖章。
第十条 国库对收到的缴款书进行审验确定无误后,在缴款书回执联上加盖业务转讫印章,在收据联上加盖国库业务专用章,连同报查联转税务机关,其余联次作记账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国库待结算款项-待缴库税款专户(××税务局)等
贷:待报解××预算收入等
税务机关将回执联、报查联作税收会计凭证,将收据联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建立待缴库税款备查账(见附表1)、票据登记簿(见附表2)。
待缴库税款备查账以国库的收账回单为收入凭证,以缴款书的报查联为付出凭证,序时、逐笔反映待缴库税款的收入、支出和结存情况。税务机关应定期与国库对账。
税务机关应序时、逐笔登记票据登记簿,全程反映票据的收到、处理等情况。对资金未能及时到账的票据,税务机关应及时查明原因,分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