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2005]387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做好待缴库税款收缴工作,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了《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各主管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收到此文后,请及时转发至辖区内代理国库的商业银行、信用社。
附件: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
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待缴库税款收缴工作,保障税款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税务机关,是指直接负责税款征收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分局。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待缴库税款,是指从异地缴纳和从第三方账户划缴的不能直接缴库的非现金税款。具体内容包括:
(一)从异地(含国外)汇款缴纳到国库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