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30号--调整<对美出口纺织品临时管理商品目录>及<输欧盟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商品目录>》(发布日期:2006年4月27日 实施日期:2006年5月1日)废止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5年第103号)
由于部分海关商品编码的调整涉及到输欧盟十类纺织品的部分编码,现将调整后的《输欧盟
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商品目录》予以公告(详见附件),并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原《
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商品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05年45号公告)同期废止。
商务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