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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机关政府采购各部门(机构)职责和工作规程》的通知(2005修订)

  (二)提出入围供应商资格条件以及入围产品、供应商的产生办法。
  (三)研究并提出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的建议。
  (四)提出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建议,包括代表采购人参加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部门及人数,聘请评审专家的人数和办法。
  (五)对有关采购的其他重大或争议事项提出处理建议。
  (六)承办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采购工作组对采购事项的建议和研究意见记入《采购工作组会议纪要》。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的职责
  实行招标(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设立项目评标委员会。
  (一)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及聘请的评审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组长由成员推选产生。
  (二)采购人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的部门及人数,依照采购工作组提出、经集中采购中心审核后送签有关部门并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的意见办理,部门派出的具体人选由各部门确定。
  (三)评标委员会负责开标后的评标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1、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制定评标细则(包括评分标准或采分点),实施具体评标工作。
  2、提交评标报告及提出相关建议。
  3、负责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经授权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十二条 谈判小组的职责
  实行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设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及聘请的评审专家组成,谈判小组人员构成应符合《政府采购法》三十九条规定,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谈判小组的部门及人数,依照采购工作组提出、送签有关部门并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的意见办理。
  谈判小组负责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的谈判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定谈判文件。
  (二)参加具体谈判工作。
  (三)负责推荐成交供应商并提交谈判结果报告。
  (四)其他应负担的工作。
  第十三条 询价小组的职责
  实行询价采购方式的,设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及聘请的评审专家组成,询价小组人员构成应符合《政府采购法》四十条规定,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询价小组的部门及人数,依照采购工作组提出、送签有关部门并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的意见办理。
  询价小组负责询价采购的具体工作,其职责是:
  (一)编制询价文件。
  (二)参加具体询价工作。
  (三)负责推荐成交供应商并提交询价结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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