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机关政府
采购各部门(机构)职责和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税办发[2005]25号 2005年6月10日)
局内各单位:
为加强总局机关政府采购工作,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总局机关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和局内各部门职责,经总局机关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定.现将修订后的《国家税务总局机关政府采购各部门(机构)职责和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机关政府采购各部门(机构)职责和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税务总局机关(以下简称总局机关)政府采购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提高采购效率,明确各部门(机构)职责和工作程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
《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总局机关有关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修订《国家税务总局机关政府采购各部门(机构)职责和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 总局机关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各部门(机构)职责和工作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章 总局机关政府采购领导小组
第三条 总局机关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的组成
(一)总局设立总局机关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政府采购工作的总局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为集中采购中心、财务管理司、监察局和信息中心负责人。根据不同采购项目的需要,项目使用部门负责人参加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
(二)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集中采购中心,政府采购日常工作由集中采购中心负责。
第四条 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制度
总局机关的政府采购工作,实行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制度,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主持,审议事项主要包括:
(一)采购工作组提出的采购方式;
(二)采购工作组提交的招标或采购原则;
(三)评标报告或采购报告;
(四)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重大或争议事项。
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议事项及审定意见记入《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纪要》。
第三章 各部门(机构)职责
第五条 集中采购中心的职责
(一)负责总局机关政府采购领导小组、采购工作组日常事务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