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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机关政府采购各部门(机构)职责和工作规程》的通知(2005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机关政府
采购各部门(机构)职责和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税办发[2005]25号 2005年6月10日)


局内各单位:
  为加强总局机关政府采购工作,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总局机关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和局内各部门职责,经总局机关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定.现将修订后的《国家税务总局机关政府采购各部门(机构)职责和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机关政府采购各部门(机构)职责和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税务总局机关(以下简称总局机关)政府采购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提高采购效率,明确各部门(机构)职责和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总局机关有关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修订《国家税务总局机关政府采购各部门(机构)职责和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 总局机关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各部门(机构)职责和工作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章 总局机关政府采购领导小组

  第三条 总局机关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的组成
  (一)总局设立总局机关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政府采购工作的总局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为集中采购中心、财务管理司、监察局和信息中心负责人。根据不同采购项目的需要,项目使用部门负责人参加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
  (二)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集中采购中心,政府采购日常工作由集中采购中心负责。
  第四条 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制度
  总局机关的政府采购工作,实行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制度,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主持,审议事项主要包括:
  (一)采购工作组提出的采购方式;
  (二)采购工作组提交的招标或采购原则;
  (三)评标报告或采购报告;
  (四)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重大或争议事项。
  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议事项及审定意见记入《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纪要》。

第三章 各部门(机构)职责

  第五条 集中采购中心的职责
  (一)负责总局机关政府采购领导小组、采购工作组日常事务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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