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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了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明确职责范围,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五年十二月五日

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明确职责范围,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税系统政府采购是指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配套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总局制定的《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是指具有预算单位资格的各级国家税务局和所属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主要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与省级局两级工作架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的政府采购工作实行内部统一管理,应指定专门机构全面负责政府采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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