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审计署关于复核审计报告和受理申诉事项的试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审计署审计复核工作规则》(发布日期:1998年10月15日 实施日期:1998年10月15日)废止

审计署关于复核审计报告和受理申诉事项的试行办法
 (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根据《审计署“三定”方案》和《审计署工作规则》的规定,经署务会议决定:法规司负责复核署内各审计司、各派出机构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受理署内各审计司审计、复审的被审计单位的申诉事项。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复核审计报告
  (一)对象和范围:
  复核经署内各审计司、各派出机构审计的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重大审计事项系指:
  1.国务院领导交办查处的;
  2.署领导决定复核的;
  3.拟将审计结果上报国务院或准备通报的;
  4.违纪金额中应缴财政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5.查出部、省级领导负有直接责任,并拟对其给予经济处罚的;
  6.拟将当事人移送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的。
  (二)复核重点:
  复核审计报告的重点是:审计报告中对有关法律、法规的运用是否正确;审计结论的定性是否准确;所提处理处罚意见是否适当。
  (三)工作程序:
  1.有关审计司或派出机构对重大审计事项审计基本结束时,将审计报告、审计结论和处理意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一般只需注明法律、法规的名称和标题、时间、文号、条款即可)、以及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等材料的复印件,送法规司。与之有关的其它资料,法规司可临时调阅。
  2.法规司在复核审计报告的过程中,应与有关审计司或派出机构充分交换意见。如发现审计报告中,有事实不够清楚、证据不够确凿、材料不够完整等情况,建议有关审计司或派出机构负责补充修正。
  3.法规司对审计报告复核后,提出复核意见,报送署领导和署审计业务会议,抄送有关审计司或派出机构。
  (四)复核时间:
  法规司收到审计报告后,一般应在十天左右对审计报告提出复核意见。
  二、受理申诉事项
  (一)对象和范围:
  1.被审计单位对署内有关审计司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提出的申诉事项;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