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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对审计事务所返聘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试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审计署关于对审计事务所返聘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试行专业
 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一九八八年一月六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和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开展社会审计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目前,各地已建立审计事务所四百多个。据了解,因工作需要,各审计事务所现返聘了一部分已经离退休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人员。这些同志经验丰富,身体尚能坚持正常工作,是社会审计组织的一支骨干力量。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在审计事务所的作用,经研究决定,对返聘在审计事务所工作的离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试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对返聘离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试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工作中,要严格执行中发(1986)3号、国发(1986)27号和职改字(1986)153号、(1987)23号文件精神。按照审计署制订的《关于审计专业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工作中若干问题原则意见》做好评审聘任工作。
  二、各地审计事务所开展对返聘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试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要在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管理和指导该所的审计机关负责。
  三、对返聘的专业技术人员试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范围,仅限于已办理离退休手续,返聘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批准成立的审计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工作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四、各级审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要严格按照中央职改工作领导小组职改字(1986)153号和(1988)1号文件规定的权限办理。
  1983年9月1日以前已获各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承认他们具备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对本人提出申报比原职称高一级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未获职称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均应在审计事务所工作一年以后进行;原在审计机关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一年以上的离退休人员即可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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