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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审计监督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审计署关于印发<废止和失效的审计规章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9月18日 实施日期:2003年9月18日)废止(原因:因所依据的文件废止而失效。)

审计署、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工业
 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审计监督规定》的通知
 (审工发〔1993〕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体改委、经委(计经委、生产委)、审计局:
  为促进企业增强活力,努力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提高经济效益,加快向新经济体制过渡,促进国民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通知要求,特制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审计监督规定》,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一九九三年四月十三日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审计监督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企业经营自主权,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殖,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和其他有国有资产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审计机关通过审计监督维护企业法定经营自主权,发现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有下列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处理或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
  (一)无偿调拨、挤占或挪用企业自主使用的资产的;
  (二)干预企业自主使用资产造成严重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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