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审计署关于印发<废止和失效的审计规章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9月18日 实施日期:2003年9月18日)废止(原因:因所依据的文件废止而失效。)审计署、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工业
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审计监督规定》的通知
(审工发〔1993〕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体改委、经委(计经委、生产委)、审计局:
为促进企业增强活力,努力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提高经济效益,加快向新经济体制过渡,促进国民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通知要求,特制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审计监督规定》,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一九九三年四月十三日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审计监督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企业经营自主权,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殖,根据《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和其他有国有资产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审计机关通过审计监督维护企业法定经营自主权,发现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有下列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处理或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
(一)无偿调拨、挤占或挪用企业自主使用的资产的;
(二)干预企业自主使用资产造成严重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