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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前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审计署关于印发<废止和失效的审计规章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9月18日 实施日期:2003年9月18日)废止(原因:因新文件发布而实际失效。)

审计署、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开工前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审基发〔1992〕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局、计(经)委、建委(建设厅),审计署各派出机构: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控制投资规模,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1991〕43号《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的通知》精神,特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前审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审计署
                                国家计委
                                 建设部
                         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前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控制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43号《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开工前审计制度。大中型建设项目和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楼堂馆所项目(不包括技术改造项目,下同)的开工报告,须先经审计机关审计,方可向有权审批机关报批。小型建设项目和3000万元以下的楼堂馆所项目开工前,须先经审计机关审计,方可向有权审批开工的机关办理项目开工手续。
  第三条 项目开工前审计程序是由建设单位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审计机关受理项目开工前审计申请后,在30天内提出审计意见通知书或审计结论,发送建设单位和审批项目开工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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