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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进口粮食接运管理办法

  2.责任虽属接运站,但没有及时向承运部门索取普通记录或其它证明文件;没有在卸车(船)次日起三天内将事故损失情况用电讯通知接运站来人复验;单证记录不实或不完备;经接运站来人复验,结果与原发相符时,收粮单位要承担所发生的损失,包括过秤费、搬运费、来人差旅费、电讯费等开支。
  (四)车(船)自口岸开出后,收粮单位自行变更到达站(港)所造成的损失。
  (五)无正当理由而随意拒付货款所造成的费用开支及利息。
  (六)拒绝按计划接收进口粮食或口岸卸船时仍不提收粮站(港),自卸船之日起十天后在港堆存而生产的堆存费。

第五章 病虫害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船到锚地经检验发现带有检疫对象病、虫、杂草籽或有害、有毒物质超过“国家食品卫生标准”时,接运站必须及时会同有关单位积极进行协商处理。如准许发运到收粮单位进行处理,要事先通知收粮单位做好准备,并在运单上予以注明。收粮单位要按照检验、检疫部门的规定进行处理。
  为了保证我国农业生产的安全,进口的各种粮食严禁作种籽用。
  第二十二条 病害粮的处理
  (一)带有矮腥黑穗病的小麦,要集中在规定的城市进行灭菌后加工处理。对麦夫、下脚料必须经过高温处理,包装物也要进行药物灭菌。
  (二)带有麦角病的小麦,可先筛去部分麦角后再与好麦搭配加工处理,搭配后的麦角含量不得超过万分之一。下脚料中的夫皮要经过酿造发酵或高温(80℃)处理,杂质要就地烧毁埋掉,严禁作农田肥料。
  (三)带有枯萎的病玉米,要集中在城镇加工后供应使用。
  第二十三条 虫粮的处理
  (一)发现带有我国检疫对象害虫的粮食,原则上在船上熏蒸。在检验时未发现害虫,而在起卸过程中发现有害虫时,卸货不到二分之一的,停止卸货,在船上熏蒸;卸货超过二分之一的,应安排在港口仓库熏蒸,港口确无熏蒸条件的,可由商业部、农业部协商,安排到收粮单位进行灭虫处理。对发现害虫前口岸发出的粮食,接运站也应通知收粮方就地封存,采取杀虫措施。收粮单位要在收到虫害粮后立即采取措施进行熏蒸,防止害虫蔓延,并将处理结果尽快逐级上报商业部。
  (二)带有非检疫对象害虫的粮食,由收粮单位进行灭虫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带有毒草籽、有害草籽、毒菌和感染毒物的粮食要采取以下措施认真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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