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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进口粮食接运管理办法

  (三)发运的粮食必须做到件数、重量准确,做到运单数量与实装数量相符。发货明细表的三、四、五联应随货同行,如因特殊情况未能随货同行时,要用快邮补寄,并在发货当日将单车(船)发出件数、重量、车(船)号等用电讯通知收粮单位。
  (四)为了节约运力和运费,装车(船)时力求装足车(船)标志装载吨位或允许增载的限量。
  第十五条 收粮单位必须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监卸人员,会同站(港)货运人员严格检查车(船)状况。要按接运计划准备好仓容和机具,组织好接卸劳力,做到快接、快卸,随到随卸,保证节假日和夜间也能进行作业。卸粮前要扫清或铺垫好卸粮地面,减少地脚粮;不准用运粮苫布、铺垫物铺地卸粮。卸粮时,要将车(船)所装粮食卸净扫清,并在车站、码头或仓库点件检斤。
  第十六条 接运站接转进口粮食要做到进一船清一船。
  接运站在检查和考核进口粮食调拨计划完成情况时,对损耗和溢余数量,以船为单位按分配数量的比例,分别增加或减少各收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指标。即:
  检查调拨计划完成数=
            +本船按比例应摊损耗
    实际发运数或
            -本船按比例应摊溢余

第四章 责任划分

  第十七条 接运站和收粮单位在处理商务问题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协商解决。
  第十八条 口岸发往内地的散装粮食,以口岸商检部门出证确认的重量为准,在装车(船)以前所发生的一切损耗(包括短重和残损)由接运站负担,在装车(船)以后发生的运输损耗由收粮单位负担。
  对于包装发运的粮食,定额运输损耗由收粮单位负担。如确系错装、漏装、计量差错的,收粮单位要会同接运站查明原因,按国家铁路货规和水运规则以及本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发生事故属于承运部门责任的,由收粮单位按规定向承运部门索赔;属于集体或个体运输车(船)方的责任,到达站(港)又不负责受理索赔的,由收粮单位直接向责任方索赔;遇有特殊情况,由收粮单位取得到达站(港)开具的有关证明文件,交由接运站协助办理索赔。
  包装粮食运输定额损耗率(不含面粉):
  铁路:50公里以下为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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