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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失效]

  对外投资及收回投资时发生的,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支付投资者利润发生的,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内部外币转帐业务发生的折合记帐本位币差额,以及外币现钞存入外币存款户,或从外币存款户支取外币现钞发生的折合记帐本位币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终止清算期间发生的,计入清算损益。
   第七十一条 企业在进出口业务中,对应收、应付外汇帐款,可采取逐笔结转方式计算汇兑损益,即每结汇一次,计算一笔,到年底再将应收、应付外汇帐款原币余额按当日国家外汇牌价进行调整;也可以采取集中结转方式计算汇兑损益,即平时结汇按当时国家外汇牌价核销应收、应付外汇帐款,月末再将应收、应付外汇帐款原币余额按当日国家外汇牌价进行调整,集中一笔计算汇兑损益。一个企业只能选择一种办法,确定后,年度内不得变更。
  对现汇存款、现钞及外汇借款的折合办法,应与往来结算帐款的折合办法相一致。
   第七十二条 企业自有外汇是指企业按规定取得或留成的归企业支配和使用的外汇,包括购入、借入的外汇、接受投资的外汇、上级拨入等外汇。自有外汇应按国家规定使用,并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金额计价。自有外汇用于调剂所得人民币收入与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金额的差额及按规定有偿上交国家所得的人民币收入,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自有外汇用于支付进口商品价款、归还外汇借款、出口商品经营管理及贸易从属费用,除本制度另有规定者外,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金额计价。
   第七十三条 企业从外汇调剂市场购入外汇,实际支付金额与国家外汇牌价之间的差额以及接受外汇投资所作价格与国家外汇牌价之间的差额,作为待转外汇价差,并根据购入外汇的不同用途,及时按下述方法处理:
  购入外汇用于进口商品的,待转外汇价差计入进口商品进价成本。
  购入外汇用于归还外汇借款的,待转外汇价差计入汇兑损益。
  购入外汇用于对外投资的,待转外汇价差计入投资成本。
  企业结转待转外汇价差,可以选用逐笔辨认法或加权平均法,选用某种方法后,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十章 企业清算

   第七十四条 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经批准宣布终止时,应对企业财产、债权、债务全面清算。
   第七十五条 企业自宣布终止之日起,应按国家及企业章程的有关规定组成当清算机构,负责对企业财产清算的日常工作: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收取企业的债权、偿还企业的债务,向投资者收取已认缴而未缴纳的出资,清结纳税事宜,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将清算意见提请企业投资者通过后处置企业剩余财产。
   第七十六条 清算的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企业的全部财产以及清算期间取得的财产。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相当于担保债务的部分,不属于清算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部分,属于清算财产。
   第七十七条 清算财产的作价一般以帐面净值为依据,也可以重估价值或变现收入等为依据。
   第七十八条 企业清算完结以前,除支付清算费用以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企业财产。
   第七十九条 清算期间发生的财产盘盈、盘亏或变卖,无力归还的债务或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经营收益或损失等,计入清算损益。
   第八十条 清算期间发生的清算机构的人员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等,计入清算费用,由企业现有财产优先支付。
   第八十一条 企业在宣布终止前6个月至宣布终止之日,下列行为无效,清算机构有权追回其财产作为清算损益入帐:
  (一)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应属自己的债权。
   第八十二条 企业清算终了,清算收益大于清算损失和清算费用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八十三条 企业的剩余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一)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
  (二)应缴未缴国家的税金;
  (三)尚未偿付的债务。
  企业清算后的财产不足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比例清偿。
   第八十四条 企业清算终了后的剩余财产,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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