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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

  (六)签订《聘用合同》,颁发聘书。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八条 聘用制干部聘期一般为3-5年(包括试用期)。聘用期满如用人单位工作需要,经考核合格后可以续聘。
  第九条 首次聘用和续聘,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员必须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要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遵守。
  第十条 聘用合同的内容应包括:
  (一)工作岗位、职责和任务;
  (二)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三)聘用期限;
  (四)变更合同的条件及双方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五)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 聘用合同内容不得与党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相抵触。
  第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可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一)聘用制干部在聘期内不能履行合同的;
  (二)由于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等原因,连续六个月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违法乱纪和失职、渎职情况严重的;
  (四)企业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第十三条 聘用制干部在聘期内被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第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一)聘期未满,又不符合第十二,十三条所列款项的;
  (二)妇女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
  第十五条 在下列情况下,聘用制干部可以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不能履行聘用合同或违反党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二)按国家规定考入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或应征入伍的;
  (三)经过必要程序被招考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第十六条 企业关键岗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生产技术骨干,在聘期内,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需经用人单位批准。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员中一方要求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都必须提前两个月通知对方,并保证在不损害合同双方权益的情况下,对履行合同的善后事宜作出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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