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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

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
 (中央组织部、人事部1991年10月12日发布,
 人法发<1991>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巩固企业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果,加强对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的管理,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聘用制干部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工人(包括合同制工人)中聘用到干部岗位上任职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企业聘用制干部实行计划管理。企业必须在定员、定编、定岗的基础上,根据需要,聘用干部。
  第四条 聘用制干部与所在企业录用制干部在工作、学习、得政治荣誉、物质奖励,以及晋职升级、评定职称等方面享有同等权利。

第二章 聘用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企业实行聘用制,必须严格按照党的干部路线和政策,坚持德才兼备标准,贯彻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聘用制干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拥护党的方针、政策;
  (二)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事业心强;
  (三)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和拟聘职务所要求的基本知识及工作能力;
  (四)有三年以上工龄;
  (五)首次聘用的年龄一般在三十五岁以下。特殊需要的,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年龄可适当放宽;
  (六)身体健康。
  第七条 聘用程序:
  (一)公布聘用岗位、条件、聘期和聘用方法;
  (二)领导提名、民主推荐或公开招聘;
  (三)经党政领导集体讨论,确定聘用人选,并公布结果;
  (四)首次被聘用的应有半年以上的试用期,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确定;
  (五)聘用制干部必须填写《聘用制干部审批表》,审批表一式三份,由用人单位核定后,提请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授权单位)批准,并报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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