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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机械工业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全民所有制机械工业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一九八八年二月二十日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发布)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第十条关于由审计机关对厂长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和《审计署关于开展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机械工业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厂长(含经理,下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为了促使厂长在经济体制改革中,自觉遵守国家财政法规制度,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不断深化企业改革,提高经济效益和经营管理水平,圆满完成任期目标。通过审计,对任期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为企业主管单位(干部管理部门)提供厂长晋升、任免、调离、降职的考核依据,健全企业主要领导工作交接班制度。
  第三条 凡已实行厂长负责制的机械、兵器行业的跨省、市的大型企业、企业集团以及国家机械委直属生产、非生产性企业的厂长任期届满都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委托审计部门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条 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一、检查国家计划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经济效益是否达到任期目标;
  二、审查企业的财务收支和专用基金的计提、使用是否合法;
  三、审核盈亏是否真实,有无弄虚作假现象;
  四、检查对国家资产的使用、管理、调拨、增减是否合法,有无严重损失浪费;
  五、检查对国家财经法规制度的执行情况,有无以权谋私、挥霍公款等严重违纪现象;
  六、检查有无明显的只图眼前利益,损害企业长远利益和社会公益的短期行为;
  七、企业主管单位特意指定要求审计的有关问题。
  第五条 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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