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工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各级总工会及所属
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总财字(199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总工会,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
根据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国清(1992)17号文件的要求,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在1993年将全面铺开。为保证财产清查登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
工会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总工会的财产清查登记工作,原则上按
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发布的《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方案》的要求进行。
二、凡由国家拨给各级总工会及其事业单位使用的不动产和其它财产使用权归工会,所有权仍属于国家,应作为国有财产进行登记。
三、由工会经费投资,政府补助、工会企事业收益及其他收入形成的工会资产暂不作为国有财产登记,可作“待界定财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