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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试行)[失效]

  第五十一条 其他金融机构办理出纳业务,可比照本制度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系统(或本单位)的出纳制度,并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核备。或者按照所在地区人民银行分行制订的出纳制度或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修改、解释权属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1988年7月1日起实行。1979年7月26日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出纳制度》即行废止。
  各银行以前出纳制度及有关规定与本制度有抵触时,以本制度为准。

附一          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


        (1955年5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第一条 为保护国家货币和人民利益,便利流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残缺人民币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持向中国人民银行照全额兑换:
  1.票面残缺不超过1/5,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
  2.票面污损、熏焦、水湿、油浸、变色,但能辨别真假,票面完整或残缺不超过1/5,票面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
  第三条 票面残缺1/5以上至1/2,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应持向中国人民银行照原面额半数兑换,但不得流通使用。
  第四条 凡残缺人民币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兑换:
  1.票面残缺1/2上者;
  2.票面污损、熏焦、水湿、油浸、变色,不能辨别真假者;
  3.故意控补、涂改、剪贴、拼凑,揭去一面者。
  不予兑换的残缺人民币币由中国人民银行打洞作废,不得流通使用。
  第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二 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内部掌握说明(略)

附三       旧人民币、地方币收兑比价表

          (据<72> 财货字第49号)

<font size=+1>
──────────────┬─────────────────
              │     比价
地方币名称         ├────────┬────────
              │  现行人民币  │   地方币
──────────────┼────────┼────────
   陕甘宁边区银行钞   │1.00元   │40000万元
   陕甘宁贸易公司    │1.00元   │ 2000万元
   商业流通券      │        │
   西北农民银行钞    │1.00元   │ 2000万元
   晋察冀边区银行券   │1.00元   │ 5000万元
   (带冀热辽字)    │        │
   晋察冀边区银行券   │1.00元   │ 1000万元
   冀南银行钞      │1.00元   │  100万元
   北海银行券      │1.00元   │  100万元
   鲁西银行券      │1.00元   │  100万元
   华中银行券      │1.00元   │  100万元
   东北币        │1.00元   │    9.5万元
   中州农民银行钞    │1.00元   │    3万元
   铜元票        │3.00元   │    1万元
   河田币        │1.75元   │    100元
   豫鄂边区建设银行钞  │0.15元   │    100元
   新疆省银行银元票   │0.35元   │     10元
   南方人民银行钞    │0.25元   │     10元
   粤赣湘边区流通券   │0.25元   │     10元
   新陆券        │0.25元   │     10元
   紫金信用流通券    │0.25元   │     10元
   连和县人民信用流通券 │0.25元   │     10元
   河源县人民信用流通券 │0.25元   │     10元
   裕民券        │0.25元   │     10元
   大埔军民合作社流通券 │0.25元   │     10元
   琼崖流通券      │0.25元   │     10元
   中华苏维埃银行钞   │1.05元   │      1元
   (福建省内)     │        │
   中华苏维埃银行钞   │0.15元   │      1元
   浙东币        │0.12元   │      1元
   大江币        │0.46元   │      1元
   江南币        │0.40元   │      1元
   淮南(淮上)币    │0.40元   │      1元
   江淮币        │0.40元   │      1元
   盐埠币        │1.20元   │      1元
   淮北币        │0.80元   │      1元
   江都币        │0.40元   │      1元
   如泰靖地方流通券   │0.40元   │      1元
   泰兴县地方流通券   │0.40元   │      1元
   南通县地方流通券   │0.40元   │      1元
   金坛县地方流通券   │0.40元   │      1元
   宜溧县地方流通券   │0.40元   │      1元
   高邮县地方流通券   │0.40元   │      1元
   淮安县地方流通券   │0.40元   │      1元
   茅东县地方流通券   │0.40元   │      1元
   苏中县地方流通券   │0.40元   │      1元
   东南县地方流通券   │0.40元   │      1元
   溧阳县地方流通券   │0.40元   │      1元
   广德印溪币      │0.40元   │      1元
   东台县地方流通券   │0.40元   │      1元
   海丰券        │0.05元   │      1元
   潮澄饶丰边区军民合  │0.05元   │      1元
   作流通券       │        │
   苏维埃时期串文券   │1.00元   │      3串
   光洋代用券      │按甲类银元1元 │      1元
              │牌价折算    │
   人民币        │1.00元   │旧人民币1万元
              │        │
──────────────┴────────┴────────
  注:①东北币包括内蒙币及东北区各地方币;
    ②热河券比价同东北币;
    ③太岳区经济局商业流通券同冀南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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