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其他金融机构办理出纳业务,可比照本制度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系统(或本单位)的出纳制度,并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核备。或者按照所在地区人民银行分行制订的出纳制度或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修改、解释权属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1988年7月1日起实行。1979年7月26日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出纳制度》即行废止。
各银行以前出纳制度及有关规定与本制度有抵触时,以本制度为准。
附一 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
(1955年5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第一条 为保护国家货币和人民利益,便利流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残缺人民币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持向中国人民银行照全额兑换:
1.票面残缺不超过1/5,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
2.票面污损、熏焦、水湿、油浸、变色,但能辨别真假,票面完整或残缺不超过1/5,票面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
第三条 票面残缺1/5以上至1/2,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应持向中国人民银行照原面额半数兑换,但不得流通使用。
第四条 凡残缺人民币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兑换:
1.票面残缺1/2上者;
2.票面污损、熏焦、水湿、油浸、变色,不能辨别真假者;
3.故意控补、涂改、剪贴、拼凑,揭去一面者。
不予兑换的残缺人民币币由中国人民银行打洞作废,不得流通使用。
第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二
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内部掌握说明(略)
附三 旧人民币、地方币收兑比价表
(据<72> 财货字第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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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比价
地方币名称 ├────────┬────────
│ 现行人民币 │ 地方币
──────────────┼────────┼────────
陕甘宁边区银行钞 │1.00元 │40000万元
陕甘宁贸易公司 │1.00元 │ 2000万元
商业流通券 │ │
西北农民银行钞 │1.00元 │ 2000万元
晋察冀边区银行券 │1.00元 │ 5000万元
(带冀热辽字) │ │
晋察冀边区银行券 │1.00元 │ 1000万元
冀南银行钞 │1.00元 │ 100万元
北海银行券 │1.00元 │ 100万元
鲁西银行券 │1.00元 │ 100万元
华中银行券 │1.00元 │ 100万元
东北币 │1.00元 │ 9.5万元
中州农民银行钞 │1.00元 │ 3万元
铜元票 │3.00元 │ 1万元
河田币 │1.75元 │ 100元
豫鄂边区建设银行钞 │0.15元 │ 100元
新疆省银行银元票 │0.35元 │ 10元
南方人民银行钞 │0.25元 │ 10元
粤赣湘边区流通券 │0.25元 │ 10元
新陆券 │0.25元 │ 10元
紫金信用流通券 │0.25元 │ 10元
连和县人民信用流通券 │0.25元 │ 10元
河源县人民信用流通券 │0.25元 │ 10元
裕民券 │0.25元 │ 10元
大埔军民合作社流通券 │0.25元 │ 10元
琼崖流通券 │0.25元 │ 10元
中华苏维埃银行钞 │1.05元 │ 1元
(福建省内) │ │
中华苏维埃银行钞 │0.15元 │ 1元
浙东币 │0.12元 │ 1元
大江币 │0.46元 │ 1元
江南币 │0.40元 │ 1元
淮南(淮上)币 │0.40元 │ 1元
江淮币 │0.40元 │ 1元
盐埠币 │1.20元 │ 1元
淮北币 │0.80元 │ 1元
江都币 │0.40元 │ 1元
如泰靖地方流通券 │0.40元 │ 1元
泰兴县地方流通券 │0.40元 │ 1元
南通县地方流通券 │0.40元 │ 1元
金坛县地方流通券 │0.40元 │ 1元
宜溧县地方流通券 │0.40元 │ 1元
高邮县地方流通券 │0.40元 │ 1元
淮安县地方流通券 │0.40元 │ 1元
茅东县地方流通券 │0.40元 │ 1元
苏中县地方流通券 │0.40元 │ 1元
东南县地方流通券 │0.40元 │ 1元
溧阳县地方流通券 │0.40元 │ 1元
广德印溪币 │0.40元 │ 1元
东台县地方流通券 │0.40元 │ 1元
海丰券 │0.05元 │ 1元
潮澄饶丰边区军民合 │0.05元 │ 1元
作流通券 │ │
苏维埃时期串文券 │1.00元 │ 3串
光洋代用券 │按甲类银元1元 │ 1元
│牌价折算 │
人民币 │1.00元 │旧人民币1万元
│ │
──────────────┴────────┴────────
注:①东北币包括内蒙币及东北区各地方币;
②热河券比价同东北币;
③太岳区经济局商业流通券同冀南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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