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2号――废止《汇兑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关于追回银行被抢、被盗、被骗、贪污、丢失库款和金银处理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2010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23日)废止

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试行)
 (1988年3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统一全国银行出纳业务的管理,保证出纳业务的顺利开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办理人民币现金、金银出纳业务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本制度负责管理本地区银行必须统一的出纳工作,制订本地区人民银行出纳制度或实施细则并报总行核备。
  各专业银行总行根据本制度制订本系统出纳制度并报人民银行总行核备。
  第三条 出纳业务是银行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银行应加强对出纳工作的领导,选配忠实可靠、责任心强、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操作出纳工作。要加强出纳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出纳人员政治、业务素质。

第二章 出纳工作的主要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四条 出纳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金融法令和有关法规制度,进行柜面监督;
  二、办理现金收付、整点、保管和调运业务,做好现金回笼,供应工作;
  三、办理人民币的兑换和挑残业务,调剂市场券别比例;
  四、办理金银的收购、配售、封装、保管和调运业务;
  五、宣传爱护人民币、负责反假、反破坏人民币工作和票样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出纳工作必须坚持的原则是:
  一、双人临柜、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双人押运;
  二、帐实分管、收付分开、交接清楚、责任分明;
  三、收入现金先收款后记帐,付出现金先记帐后付款,收购金银先收实物后付款,配售金银先收款后付实物,收必复点,付必复核;手续严密,数字准确。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