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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关于调整专项控制商品品目问题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废止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关于
 调整专项控制商品品目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2年3月12日(92)控购字第5号)


   全国控购领导小组(1991)控购字第25号《关于调整专项控制商品品目的通知》下发后,一些地区和部门在执行中陆续提出了一些问题。为了便于正确理解和执行,现对有关问题作如下具体解释。
  一、这次调整专项控制商品品目,是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和控购管理工作的需要进行的正常性的调整,通过调整取消了一些专控品目,提高了一部分专控商品的审批起点价,同时也增加了少数新的品目。从总体上看,是从实际情况出发,对部分专控商品品目作适当调整,不意味着控购力度上的宽严问题。这一点务请各级控购机关向有关方面解释清楚,以免引起误解。
  二、关于微型电子计算机、办公用印刷系统、无线移动电话等几项新增专控品目,如何正确理解和具体执行问题。需要具体说明的是:(1)列入专控不等于禁购,主要是针对某些行政事业单位,不从当前国家实际情况出发,盲目追求办公现代化,求新、求洋、向高标准看齐,搞小而全,甚至什么事都想一步到位,许多地方的同志反映财力上承受不了,而且有不少铺张浪费的现象,因此,列入专控进行适当控制,从国家宏观管理上看是很必要的。(2)微型电子计算机等列入专控商品品目,在掌握审批上要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有利于生产、经营、科研、教学以及业务管理上确需建立信息、统计网络的,各级控购机关应持积极支持态度,只要列入生产、经营、事业计划和财务计划,经主管部门同意,手续完备,审查无误,应做到及时审批,不要误时误事;对一般机关处(科)室办公申请购置新增列的专控商品,要本着勤俭节约、量力而行的原则掌握审批,在数量、档次上适当加以限制,防止一拥而上,造成铺张浪费。(3)这些新列入专控品目的商品,由于引起了国家有关机关的注目,加之各级控购机关加强管理,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促进国家计划内优质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也有利于促进产品结构的调整,即使要增加一些申报和审批手续,但从国家全局来说是有好处的。希望各级控购机关向有关部门妥为解释,要求各方面从大局出发,支持这项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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