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联社投资到其他单位所形成的资产;
6、在行业归口、组建企业集团、兼并、合并等行为中所带走的属于联社所有的集体资产;
7、其他依法应属联社所有的集体资产。
第十一条 联社将其资产租赁、承包给集体或个人等经营,都不改变联社资产所有权的归属。
第十二条 对因情况复杂,一时难以界定清楚所有权关系的资产,要专门记帐反映。在依法作出所有权界定之前,任何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置。
第十三条 经依法界定所有权属于联社的资产,其经营使用单位要到联社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为了确保界定的集体资产的完整和维护集体资产的合法权益,经界定的集体资产,必须按照会计制度,登帐造册,做到帐实相符,帐帐相符。
第十五条 对违犯本规定,导致集体资产受到破坏、侵害的单位和人员,轻工集体资产主管部门和联社有权提请或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经济、行政处理;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集体所有制单位与全民所有制或其他所有制单位、个人之间发生涉及集体资产所有权的争议与纠纷,轻工集体企业提出处理意见,经企业主管部门和联社与有关当事人协商解决;涉及联社资产所有权的问题,通过政府有关部门,与有关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按照国家有关司法程序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轻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轻工业企业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暂行规定》的说明
一、制定本规定的必要性及其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
五十五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企业的合法权益。任何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集体企业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和损害集体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国务院也曾多次三令五申制止平调、侵犯集体资产所有权的行为。但是,这种状况屡有发生,有的部门借行业归口或组建企业集团无偿划走、平调集体资产;有的部门借审批计划项目、供应原材料为由改变集体所有制性质;有的部门对效益好的集体企业,上收平调归政府部门;还有的提出,要将集体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所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如此等等。为了纠正和防止平调、侵犯集体资产所有权行为的发生,维护集体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集体资产不受侵犯,根据《
宪法》、《
民法通则》、《条例》关于集体企业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对其全部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以及要集体企业“明确其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