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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工业部、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关于印发《轻工业企业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本规定不适用于用全民资金开办的集体企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轻工业企业集体资产是指属于轻工业集体企业本企业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和联社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资产。
  第五条 在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过程中,既要维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其他经济成分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轻工业企业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由轻工业部和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统一领导;各级轻工业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和联社组织实施。
  第七条 轻工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中下列资产属轻工集体企业所有:
  1、企业遵循自愿组合、自筹资金及其积累所形成的全部资产;
  2、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享受的各种优惠待遇,包括税前还贷和各种减免税所形成的资产;但事前与政府约定为国家资产的除外;
  3、企业依照国家规定,用各种专项基金所形成的全部资产;
  4、各级人民政府、国家行政部门或国家其他单位及个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的无偿资助和捐赠所形成的资产;
  5、企业用集体资产兼并、购买其他企业单位的资产产权所形成的资产;
  6、其他依法应属集体企业所有的资产。
  第八条 轻工业集体企业将资产租赁、承包给集体或个人经营等,都不改变集体资产所有权的归属。
  第九条 其他单位中下列资产属轻工业集体企业所有:
  1、全民企业、事业等单位中应属轻工业集体企业资产的部分;
  2、轻工业集体企业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资产。
  第十条 属于联社所有的集体资产包括:
  1、联社收取集体企业上缴的互助合作基金和联社各项收入形成的资产;
  2、联社用实物、货币等形式直接投资兴办的直属企业(供销企业、工业企业、其他企业等)以及房地产等的全部资产及其增殖;
  3、联社兴办的科研、教育、医疗和福利等事业单位的全部资产;
  4、联社投资在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的资产及其增殖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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