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工业部、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关于印发《轻工业
企业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轻经〔1992〕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轻工(二轻)厅、局(总公司)、联社:
为了发展壮大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维护轻工业集体所有制资产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民法通则》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轻工业部、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制定了《轻工业企业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切实贯彻执行。执行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一、轻工业企业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暂行规定
二、关于《轻工业企业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暂行规定》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
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日
轻工业企业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发展壮大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维护轻工业集体所有制资产的合法权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民法通则》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轻工业企业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系指对轻工企业应属集体所有的资产依法确认所有权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轻工业集体企业和轻工业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以下简称联社)的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