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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公证程序细则》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公证程序细则》的通知
(1991年9月20日 司发[1991]0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现将《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公证程序细则》印发给你们,靖遵照执行。

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公证程序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公证活动,保证办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出租方与承租方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证明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公证。
  第五条 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公证由实行租赁经营的企业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
  第六条 出租方(人民政府委托的部门或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所有者)、承租方(承租经营者)为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公证的申请人。
  第七条 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租方
  1.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件;
  2.企业实行租赁经营的批准文件和有关材料,集体所有制企业需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3.租赁前的企业资产审计评估报告;
  4.经过招标投标的,需提交承租方的中标证明;
  5.企业租赁经营合同;
  6.其他有关材料。
  (二)承租方
  1.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企业承租),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全员承租代表身份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全员承租),合伙协议和授权委托书及合伙代表本人身份证件(合伙承租),本人身份证件(个人承租),代为申请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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