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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一)为开垦宜农荒地、改造中低产田购买农机、油料等补助费;
  (二)农田水利建设(包括打井、修建小型水库、排灌站等)和水土保持工程补助费,已建成大中型水库、灌区、涝区等水利骨干工程的渠系配套工程补助费,经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批准的省际边界排灌水利工作补助费;
  (三)建设农田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适当安排速生丰产林和薪炭林的种子、苗木和苗圃生产设施补助费;
  (四)推广农、林、水新科技成果的技术培训、试验、示范区的补助费;
  (五)培育优良品种必需的生产设施建设、良种试验、示范补助费;
  (六)改良草场的机械作业和种子补助费;
  (七)县以下(不包括县)农、林、水技术服务站必需购置的仪器设备补助费;
  (八)利用银行贷款进行农业开发的贴息补助;
  (九)地方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必需的业务活动费,由省领导小组按不超过地方配套资金数额1%的比例统一提取,统筹安排使用;
  (十)经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下列各项支出不得在农业发展基金中列支:
  (一)新建大中型水库和大江大河防洪工程投资,以解决城市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投资;
  (二)农口各系统新建场、站、所、“中心”的投资;
  (三)修建楼堂馆所等非生产性建设支出;
  (四)任何单位的机构、人员经费;
  (五)企业和公司的流动资金(包括储备资金)、股金和亏损补贴;
  (六)支农工业的投资;
  (七)各种价格补贴;
  (八)农副产品深加工投资;
  (九)应由正常的基本建设投资、事业费和其他经费安排的支出;
  (十)弥补财政赤字。

四、基金的管理

   第七条 农业发展基金中的预算内资金,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作为专项资金管理,列收列支,先收后支,并按财政部门的规定,编报年度预算和决算,在国家预算支出科目“农业发展专项基金支出”款中反映。国家无偿支援地方的资金列入地方财政决算;国家无偿支援或有偿扶持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有偿扶持地方的资金列入中央财政决算。农业发展基金年终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国家重点开发地区各级领导小组,除按财政部门的规定编报预算、决算和执行情况外,还要按上级领导小组要求,报送开发建设的年度计划、年中执行情况、年终决算和总结。
   第八条 国家有偿扶持的资金(国家对省按50%的比例回收),由省级财政统借统还。还款期限,国家对省除已签订协议者外,今后原则上从借款之年起,第7年开始还款,每年还20%,第11年还清。到期不还款的,从财政应拨地方的预算资金中扣还,一般也不再考虑上新的开发项目。有偿扶持资金一律不收利息和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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