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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1989年9月12日国务院批准 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
 领导小组制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农业发展基金增加农业资金投入的通知》精神,为加强农业发展基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效益,促进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金的来源

   第一条 农业发展基金包括以下六项:
  (一)耕地占用税收入;
  (二)从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中提出10%(即提高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征收比例,拿出一个百分点)的资金;
  (三)乡镇企业税收(包括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和工商所得税),比上年实际增加部分中的大部分;
  (四)农林水特产税的大部分;
  (五)向农村个体工商户及农村私营企业征收的税额,比上年增加部分中的主要部分;
  (六)各地确定从粮食等农产品经营环节中提取的农业技术改进费和纳入基金管理的其他资金。
  以上三至六项资金用作农业发展基金的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二、基金的分配

   第二条 农业发展基金的分配。中央财政集中的农业发展基金,由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掌握分配。地方财政筹集的农业发展基金,凡已建立农业开发领导小组的,由领导小组掌握分配,作为国家安排的农业发展基金的配套资金;未建立领导小组的,由财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统筹安排,报同级政府审定。
   第三条 量入为出安排项目,按项目分配资金。安排项目时,要根据资金供应的可能性,不能留有缺口;具体项目的安排,必须同时落实投资额及其来源。

三、基金的使用原则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农业发展基金的使用原则:以增加粮、棉、油产量,增加农业发展后劲为主要目标;以改造中低产田,开垦宜农荒地,推广农、林、水科技成果为主要内容;因地制宜,综合开发;择优投入,集中使用;开发一片,成效一片;民办公助,无偿支援和有偿扶持相结合。对开发项目,仅有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非经营性项目,原则上实行无偿支援;对于有直接经济效益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原则上实行有偿扶持,定期收回;对于既有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又有直接经济效益的项目,视其经济收入高低,确定有偿和无偿基金投放的比例。收回的资金,仍作为农业发展基金周转使用。
   第五条 农业发展基金的使用。国家重点开发地区,限于经批准的开发区内改造中低产田、开垦宜农荒地的下列生产建设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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