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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中央对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外交部等关于台湾同胞与大陆公民之间办理结婚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2.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户口证明》;
  3.本人身份证件和婚姻状况证明。其婚姻状况证明应符合本通知(一)的要求,但无法取得上述证明的,不得采用“无配偶声明书”的方式办理;
  4.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医院为其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如当事人系从大陆去台湾定居的,在回大陆探亲、旅游或经商期间申请与大陆公民结婚时,还须提供其在大陆原居住地公证机关公证的本人离开大陆前无配偶或虽有配偶但已离异或死亡的证明。
  (三)有配偶的台湾同胞申请与大陆公民结婚,在未与其配偶通过法律程序解除婚姻关系之前,婚姻登记机关不得受理其申请。
  在台湾或港澳地区居住的,已离婚或丧偶的台湾同胞申请与大陆公民结婚时,应提供经过台湾公证机关公证的,或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证明的,或澳门民事登记局出具的离婚证件或配偶的死亡证明,无法提供上述证明,可以提供经公证的台湾或港澳报纸刊登记的当事人离婚的声明书或公告,未经公证的影印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在国外居住的,已离婚或丧偶的台湾同胞,其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应按规定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四)已加入外国籍的台湾同胞申请与大陆公民结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按照《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几项规定》受理。
  (五)已在港澳或国外取得永久居住权的台湾同胞申请与大陆公民结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受理。
  (六)本通知只适用于1979年1月1日以后来大陆定居、探亲、经商、旅游等台湾同胞。

  附:
无配偶声明书应包括的内容

  一、声明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及出生地、现在详细住址、身份证号码。
  二、声明人来大陆定居前的详细经历,居住地、职业(按声明人的具体情况详细填写)。
  三、声明人的婚姻状况:
  1.从未在任何地方与任何人依照当地法律或风俗、宗教仪式结婚的声明;或
  2.与其配偶合法离婚的年、月、日、地点、以及离婚后从未在任何地方与任何人依照为地法律或风俗、宗教仪式结婚的声明;或
  3.声明人的配偶姓名、死亡的年、月、日、原因、地点以及丧偶以后从未在任何地方与任何人依照当地法律或风俗、宗教仪式结婚的声明。
  四、声明人拟与之结婚者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现在工作单位、详细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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