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调整特、一等
革命残废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一九八七年四月二日)
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护理费的特、一等革命残废人员(包括革命残废军人、残废人民警察、残废工作人员、参战残废民兵民工),其护理费标准,可参照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劳人老(1986)16号《关于
调整离休退休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进行调整。
调整在乡的特、一等革命残废人员护理费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
附: 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离休退休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五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局(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老干部、人事部门:
国发<1978>104号、<1980>253号文件曾对因公(工)致残的离休、退休人员和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的护理费作了规定。近几年来,特别是工资改革和物价调整后,原有的护理费标准已与目前的生活水准不相适应,为保证这部分离休、退休人员的正常护理,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作如下通知: